農光互補發電項目開發政策梳理
原標題:農光互補發電項目開發政策梳理
目前農光互補發電項目相關國家政策文件主要有:《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本文對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內容進行梳理,指導農光互補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
在對以上三個文件內容進行梳理前,在此先簡單介紹一下三個文件的主要內容:國土資規【2015】5號文主要明確了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主要明確了各類光伏項目的規模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8號文主要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在國土資規【2017】8號文中首次出現了“光伏復合項目”這種說法,這類項目泛指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建設的項目,它包含農光互補發電項目。
一、項目開發規模
根據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農光互補發電項目可屬于光伏扶貧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及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項目中的一種,但都應根據相應的規則爭取國家指標,除非農光互補發電項目全部自發自用,則可以不受國家規模指標限制,直接享受國家發電補貼。
二、國土資規【2017】8號文出臺以前農光互補項目是怎么開發的
根據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農用地,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因此按照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要求,農光互補光伏電站也必須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這就增加了項目開發難度。但根據農用地的分類(如下圖),采用設施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則可以規避建設用地的手續,設施農用地屬于農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三、農光互補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誰認定
根據國土資規【2017】8號文,光伏復合項目的建設,由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
四、農光互補發電項目用地政策(國土資規【2017】8號文)
(1)永久基本農田不能用,這是一條底線;
(2)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3)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以不改變原本的用地性質;
(4)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5)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6)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五、項目退出時注意事項(國土資規【2017】8號文)
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六、違規責任(國土資規【2017】8號文)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農光互補發電項目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光伏產業成本,且農業生產與發電相得益彰,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相對來說,屬于一種較好的開發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