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人事經理因未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能得到支持嗎?


業人事經理因未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能得到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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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馬某于2012年8月進入合肥經開區某機械廠工作,職務為人資部經理,其職責包括組織招聘、培訓公司員工,代表公司與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馬某認為 , 其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已于2014年12月到期,公司遲至2015年8月才向其發出續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書,說明公司管理不善,并不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馬某于2015年10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
【裁決結果】
駁回馬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訴求 。
【業人事經理因未簽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能得到支持嗎?】【法律評析】
馬某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實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馬某擔任公司人事經理期間 , 全權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等重要資料由其保管 。作為公司的人事部負責人,馬某明知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責任,且公司其他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馬某的勞動合同不見了,無論是未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被隱匿,均為馬某的責任,不是公司的責任,馬某無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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