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婚”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


員工“隱婚”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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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4年8月,合肥經開區某電子公司招聘會計,要求女性,形象好,本科學歷,有會計證 。2014年9月,張某通過筆試和面試,并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張某正式到崗后,按公司要求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了“未婚” 。2014年12月,張某發現自己懷孕了,考慮到入職時稱自己“未婚” , 不敢向公司表明懷孕事實 。后來,因孕期反應對工作造成了影響,公司發現張某已結婚并懷孕的事實,便讓張某主動辭職 。張某不同意 。公司遂以張某入職時填寫虛假婚姻狀況、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單方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對此不服,于2015年2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要求公司繼續履行之間勞動合同 。
【員工“隱婚”能否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裁決結果】
支持張某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訴求 。
【法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該法第26條規定 ,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有知情權,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的義務 。不過,單位行使知情權是有范圍限制的,即只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而勞動者的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并無直接相關性 。另外,婚姻狀況不屬于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范圍,因為它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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