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樣索賠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


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樣索賠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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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
一、善用病例本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 , 在住院時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門診或其它治療場所治療,他們花了錢 , 卻沒有在病歷本上體現出來,以至在將來索賠時都無法得到賠償 , 這是因為法律規定 , 病人所有的花費都必須與病歷本或者處方相符,否則不予賠償 。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筆錢 , 都要保留好發票和相應的處方或者病歷本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傷情在入院的時候沒有檢查出來,過了一陣子才檢查出來 , 一定要醫生在病歷上寫明,否則,會影響以后的傷殘鑒定和賠償金額 。二、傷好再出院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善良,傷沒好,就急忙出院,這是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 。如果是車方主責或全部責任,受害人一定要把傷全部治愈再出院,因為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大部或全部損失車方都要負責任賠償的 。即使是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也應該把傷治好再出院!因為身體是自己的,傷未治好,將會使自己痛苦一輩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錢的問題 , 賠償款問題,可以交給專業律師去處理!另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醫生已經建議可以出院了 , 卻仍然呆在醫院不走,為的就是住院期間的那點伙食費和誤工費,卻錯過了傷殘鑒定的最佳時機,最后評不上或者評了較低的傷殘等級,自己卻吃了大大的啞巴虧!所以,啥時候出院最合適,最好在出院前辦好律師委托手續,按照專業律師的建議去處理 。三、出院時辦好相關證明出院時,醫院會出具相關診斷證明,出院證明應當詳細列明休息時間、加強營養情況,護理情況 。同時,還要注意保寸好醫藥費、住院費發票,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等 , 作為日后索賠的依據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受傷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李女士 , 因對自己在事故中受傷的情況存在誤解,趕緊與對方簽訂調解協議,接受賠償30元 。之后的“潛伏”傷害讓李女士吃了不少苦頭 。經過兩次手術,花費數萬醫藥費,李女士將肇事的張小姐告上法庭 , 要求撤銷調解協議,賠償各項損失19.6萬余元 。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李女士12萬元 , 剩余5.2萬元由張小姐賠償 。去年8月18日上午 , 李女士騎自行車去單位上班 。途中,張小姐駕駛的汽車在變道時不小心撞上了她 。李女士摔倒在地上,她的自行車被損壞了 。公安機關認定張小姐對這起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為了上班,在民警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張小姐一次性賠償李女士自行車損失30元,并當場支付 。被撞后,李女士感到小腹刺痛,但她認為過一會兒就會好起來,所以沒有太在意 。沒想到,腹部的疼痛始終沒有消退,三天后李女士被“擊倒” 。經醫院診斷,李女士可能是上消化道穿孔 。李女士于8月21日入院接受手術 。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住院接受手術治療 。兩次住院 , 光醫藥費就花了32000多元 。今年4月,李女士起訴法院,要求以誤解為由撤銷她與張小姐達成的調解協議,并要求保險公司與張小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9.6萬余元 。庭審中 , 因原、被告共同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相關事項進行法醫鑒定 。該機構確認李女士的受傷和治療與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并對李女士的殘疾程度、休息時間、營養期、護理期等進行了相應評估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就被誤解的相關合同向對方主張撤銷權 。本案法醫鑒定結論顯示,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時,對自己的傷害存在誤解 , 故原訴請撤銷調解協議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故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及鑒定機構的相關評估,判決第三方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醫療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共計12萬元 , 判決被告張小姐賠償5.2萬余元 。(文中人物均為假名)【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樣索賠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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