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財APP出故障 男子借此轉賬350余次獲利千萬
摘要:錢存入“壹錢包”被退回但余額未扣;利用該故障轉賬350余次套現1125萬元,法院一審認定盜竊罪。----(小編簡略摘要到此結束,下面是正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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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律師吳紹平回憶,會面時,葉榅飛始終在問:欠錢還了就好了,真的要被判刑?
葉榅飛是福建人,在上海生活多年。去年6月,在使用一款金融理財軟件時,葉榅飛發現,存入的錢被退回銀行卡內,但軟件上的賬戶余額卻相應增加。此后8天,葉榅飛利用這一故障,前后轉賬超過350次,套現1125萬元。
平臺運營方報警后,葉榅飛被警方拘留。近日,葉榅飛的辯護律師吳紹平收到該案一審判決,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葉榅飛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葉榅飛妻子昨日接受新京報采訪人員采訪時表示,丈夫并非主動侵入系統盜取資金,而是利用產品漏洞牟利,并據此提出上訴。
發現漏洞后轉賬350余次
8天時間里,葉榅飛轉了350多次賬,每轉一次,就意味著得到一筆“意外之財”。
2015年6月16日,葉榅飛下載了理財軟件并注冊激活。當年9月10日,葉榅飛用妻子黃麗麗的證件和手機號碼,以黃麗麗的名義,辦理銀行“花漾卡”,并與理財軟件賬戶關聯,用于后者的轉賬和消費。
2016年6月4日晚,葉榅飛通過名下一張借記卡,向理財軟件進行轉賬充值時發現,資金轉入不久便被退回轉出卡,但理財軟件關聯的花漾卡賬戶余額卻相應增加。葉榅飛又試了幾次,都出現了同樣的狀況。
轉一次錢,就可以套出一筆同樣金額的錢,這個“發現”讓葉榅飛有些興奮。此后一連8天,他沉溺在這種轉賬-退回-余額增加的過程中。葉榅飛沒有計算過轉賬次數,警方事后的調查,將這一數字固定為350次以上。
極度頻繁、連續的交易,讓理財軟件運營方有所察覺。運營方事后的報案材料顯示,6月12日,運營方發現黃麗麗賬戶異常后,曾與黃麗麗電話溝通,確認所有操作由葉榅飛完成。隨后,運營方報警,葉榅飛于2016年7月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
一審判刑11年 罰金50萬
警方查明,8天時間內,葉榅飛的轉賬總額達到1125.64萬元,其中884萬余元被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241萬余元用于購買黃金、歸還債務,并購買了奧迪A4和A6轎車各一輛。
案發后,運營方將葉榅飛名下884萬余元理財產品以及賬戶余額、理財產品利息等凍結。黃麗麗償還了29.6萬元,但仍有約206萬元無法給付。
運營方的報案材料證實,2016年6月2日至12日,理財軟件的還款渠道系統曾出現問題。
2016年11月25日,上海奉賢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葉榅飛提起公訴。之后,奉賢法院分別于6月和9月兩次開庭審理。近日,葉榅飛的辯護律師吳紹平收到該案判決書。
奉賢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庭審中,葉榅飛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有異議。葉榅飛的辯護人同樣提出,其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秘密竊取的行為,屬于民事范疇的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
奉賢法院并未采納這一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葉榅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
法院稱,葉榅飛明知銀行卡支付系統出現故障,仍反復操作并取款,“依法應予懲處”。由于葉榅飛在家屬幫助下退賠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此外,葉榅飛及黃麗麗未償還的近206萬元,也需退賠。
對話
葉榅飛妻子:不是主動侵入系統偷錢
昨日,葉榅飛妻子黃麗麗在接受新京報采訪人員采訪時表示,已經提出上訴。她稱丈夫出事后,自己查詢才發現,丈夫名下有各種欠款。她希望法院在二審時考慮到平臺自身的責任,予以從輕判決。
新京報:葉榅飛為什么不用自己名義綁定賬戶?
黃麗麗:具體情況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們家里的錢,一直是他做主。好像是他名下有貸款和欠款,沒有辦法辦理,所以都是用我的名義辦卡,但是一直是他在用。
新京報:什么時候知道葉榅飛在利用漏洞套現?
黃麗麗:他主動告訴我的,我之前沒有過問。知道這個事后,我有點慌,說這是犯法的錢,不能用,他說跟那邊客服商量,準備分期把錢還了,我就沒有太在意。
新京報:買了這么多東西,你沒有察覺到異常?
黃麗麗:他消費從來不會跟我商量,我們以前就是這樣。經濟來源是他,我也不知道家里掙多少錢,所以我也不會問。而且,銀行綁定的手機卡,雖然是我的名義申請,但還是他在用,所以我也沒看到扣款短信。
新京報:家里現在的經濟狀況怎么樣?
黃麗麗:生了孩子后,我就在家里沒有出去工作。因為以前一直沒有管過錢,出事之后才發現,葉榅飛的信用卡、各種借貸軟件、白條上借了一大筆錢,都需要還。現在就是跟家里人借錢過日子,然后白天在親戚開的美容院幫忙。
新京報:怎么看待現在的判決?
黃麗麗:我一直以為把錢還上就沒事了,畢竟是系統出了問題,不是我們主動侵入系統偷錢用。但是沒想到會被判刑,感覺還是比較重的。
新京報:對于上訴有什么想法?
黃麗麗:轉賬系統出現漏洞,這個事上,雙方都有責任吧,希望二審的時候考慮這一點。在進行處罰時,平臺和我們雙方共同進行承擔。
追訪
律師:適用法律正當 但可爭取減刑
一種聲音認為,葉榅飛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盜竊行為,屬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不應判刑。對此,北京律師張新年表示,依據《刑法》相關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一千元以上,即屬于數額較大情形,達到入刑標準。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盜竊罪名成立無可厚非。
張新年強調,軟件系統故障是涉案行為誘因,在此情形下,葉榅飛是否應當為故障引發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是本案焦點。其表示,盜竊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目的在于打擊嚴重的不誠信行為。本案中,葉榅飛利用系統故障,處分他人資金,且未經過資金管理者同意,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至于系統故障,僅僅是對其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不影響對盜竊行為的定性。
關于量刑問題,張新年表示,依據《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即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情形,依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所以說,一審法院刑期在法定量刑范圍內,本身并無不合法之處。但從情理上說,《刑法》規定了特殊減刑制度,即雖然不具有法定減刑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也可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因此可以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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