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例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民法典:寵物傷人要追責(律師在線)
新聞回放
2020年8月18日 , 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后身亡的視頻 , 在網上熱傳 。當晚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布《情況通報》稱 , 經調查 , 羅水村民羅某(女 , 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 , 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 , 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 , 88歲)絆倒 , 導致麥某受傷 , 經送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 。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
事發之后 , 人們不禁擔心 , 如果這是一起意外事件 , 會有人為老人麥某的死負責嗎?她能否得到應有的賠償?小女孩羅某和狗主人羅某是否應承擔責任?
【法律解讀】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 , 牽狗女孩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 , 本案中 , 無論是狗主人 , 還是小女孩 , 或是小女孩的父母 , 對于老人的死亡 , 他們在主觀上均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 。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追責原理 , 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況且小女孩也僅有12歲 , 根據刑法規定 , 她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 即便造成了應當入罪的嚴重后果 , 依法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
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 但筆者認為 , 在民事領域 , 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對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從法條中不難看出 , 當所飼養的動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時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這是一種無過錯的責任 。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例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歸責原則】首先 , 雖然絆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帶出門的 , 但是狗主人作為動物的飼養人 , 有對動物進行管理和控制的義務 , 從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 , 該狗是被女孩從狗主人家門口牽出來玩的 。對此 , 狗主人對女孩牽狗行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 , 狗主人拴狗場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這些均是影響狗主人對侵權責任承擔的事由 。
其次 , 女孩將狗主人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 , 實際上已經成為法律意義上狗的管理者 , 有法律上管控狗的義務 , 但是女孩顯然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約束措施就將狗帶入公共場所 , 也沒有起到謹慎的注意義務牽牢狗繩 , 致使狗脫逃絆倒老人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 “違反管理規定 ,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減輕責任” ??陀^上女孩對老人死亡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 , 本案牽狗女孩年僅12歲 , 依法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 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 , 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 , 本案中 , 牽狗女孩不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 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擔責任 , 但是 , 如果小女孩有財產 , 可以從其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 , 仍需由其父母進行賠償 。
再次 , 從現場監控畫面可知 , 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絆倒的時候并不是在路邊人行道上 , 而是在接近馬路中間的位置 , 她對危險的發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過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如果老人有過錯 , 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此判斷 , 還需要更為準確的證據來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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