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 典權是不是物權


典權 典權是不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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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龍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 。典權是不是物權,典權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典權在法律上的性質,也就是究竟屬于何種物權 , 目前有不同意見:一是用益物權說 。
2、所謂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 。
3、主張典權是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的理由主要是:⑴典權的發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以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為內容 , 目的在于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這與擔保物權的內容為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擔保主債的履行有明顯不同 。
4、⑵出典人在典物價格低落時,只需要拋棄回贖權,就可以對不足部分的典價不負清償責任,而這也與擔保物權的主債務人在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時,仍負清償的責任不同 。
5、⑶典權并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亦即典權不具有不可分性、從屬性、物上代位性等屬性 。
6、二是擔保物權說 。
7、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 權利人有權就該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一種限制物權 。
8、主張典權屬于擔保物權的理由主要是:⑴民間設定典權多因經濟困難而到典當行融通資金,并出典不動產作為借款的擔保物,所以就社會作用來說 , 典權應該是擔保物權 。
9、⑵典權的取得與返還,依存于典物 , 典物的提供不能說沒有擔保的作用 。
10、⑶出典人雖然沒有義務提出典價回贖典物 , 但這只是法律賦予出典人任意選擇回贖與否的權利,并不否認出典人有償還典價的義務;何況出典人不為回贖的時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權代替典價,將其所有權移歸給典權人,作為償還典價的方法,并不是說出典人沒有償還典價的義務 。
【典權 典權是不是物權】11、再就典價作為金錢而且需要償還的關系來說 , 實質上出典人所負的金錢債務,無論名稱如何,跟金錢債務并無不同 , 可見典權具有擔保物權性質 。
12、三是雙重權利說 。
13、 雙重權利說主張典權兼具有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二者之性質 。
14、其主要理由在于:(1)在法制史上,典與質并無嚴格區別 , 所以從沿革解釋來說,典權原本就兼有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性質;(2)典權人雖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但典權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設立典權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使用收益僅為其次要目的 , 所以從社會作用來說 , 典權不能認為是單純的用益物權;(3)雖然說典價是使用收益的對價,而不是以借貸為前提 , 但典是受金錢的融通而運用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如果以典為純粹的用益物權,則典權的回贖權將難以說明 。
15、因為如果以典價作為設定典權的對價,則典權消滅的時候,應該沒有返還對價的必要,所以回贖的時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價,這跟營業質的回贖無異 。
16、在上述三種學說中,用益物權說為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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