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買社保員工自行“消失” 被判擅自離職


入職工作,公司沒給買社保,員工干得也很“任性”,一不開心就不見人了 。這下可好,員工再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能獲得支持嗎?
一年多前,胡某入職韶關當地某酒店,并于入職當天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時間、購買社會保險等內容 。工作期間,某酒店并未為原告胡某購買社會保險 。去年初,雙方就此發生勞動爭議,未能達成一致,不歡而散 。后胡某自去年3月1日始未到該酒店上班 。10天后,胡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其與某酒店解除勞動關系,某酒店向其支付此前1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后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資、拖欠總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4萬余元 。

公司不給買社保員工自行“消失” 被判擅自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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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同意解除胡某與某酒店的勞動關系,駁回胡某經濟補償金等的仲裁請求 。胡某不服裁決,遂訴至當地法院,要求經濟補償等 。
在此前的庭審中,胡某表示其離職系因某酒店拖欠其加班工資及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其已于2017年2月中旬口頭將離職事宜通知了該酒店相關人員 。某酒店方面則表示,未收到胡某書面或口頭的離職通知,且認為胡某所稱的離職原因不屬實 。
結果: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原告胡某與被告某酒店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7年3月1日起解除,并駁回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公司不給買社保員工自行“消失” 被判擅自離職】依據:主審法官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法定義務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則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需要注意的是,如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在未通知用人單位或未征得用人單位同意以及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職的,其自身存在過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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