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墜落身亡誰的責任,工人在工地死亡的賠償


工人墜落身亡誰的責任,工人在工地死亡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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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死亡的賠償給你提幾個建議,僅供參考:

首先從你提供的情況看,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違章作業造成的,你們沒有行政管理責任 。家屬不是什么好鳥(當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要私了,私了對你本人和單位都沒什么好處 。因為家屬很容易變卦,到那時他們再四處上訪 , 你們就更被動了 。

私了無非是怕承擔行政責任,事實上你們是沒有責任的 。從這幾年大環境看,好多最后被追究責任的都是瞞報,虛報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的 。

死亡一人不屬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上報安監,無非配合受調查,沒什么大不了的,追究不了你任何責任

你目前要做的是將一切可能需要的書面材料準備好,如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等
最后,一切按工傷待遇就可以了,其他況外條件斟酌著來就行了 。
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歐某是恩施市芭蕉侗族鄉天橋村的一名瓦匠工人 。2013年8月11日,歐某受其侄子楊某雇請為鄰居陳某修建新房,在澆注二樓屋頂時不慎發生安全事故,從高處墜落后身亡 。歐某的妻子和兒子向張某提出賠償 , 張某以自己與楊某建立的是承攬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無奈,歐某家屬又向楊某提出索賠,但楊某以張某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張某承擔部分責任 。房主和雇主都相互推脫,歐某家屬聲稱賠償達不成就不安埋歐某 。得知情況,芭蕉侗族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要理清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劃明責任 , 賠償問題便引刃而解 。
【調解過程】
調解人員詳盡了解案情后認為安撫各方情緒是做好本調解工作的前提 。對于受害方來說,首先要安撫家屬情緒,讓逝者先入土為安 。而逝者家屬卻擔心,安埋后協議更難達成,便遲遲不肯下葬,并聲稱要等賠償達成后才會考慮下葬,不然就將逝者抬到房主家里去放著 。作為房主,本就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 見此情形,也賭氣說不怕他們放家里 。調解人員見事態越發激烈,如果不及時控制,只怕會引起更大的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 。
調解人員采取各個擊破的方式先做好家屬的工作:其一 , 本著讓死者安息 , 生者得到撫慰的原則積極給家屬做工作;其二,設身處地的為家屬考慮,并承諾會按照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做好賠償事宜;其三,各方都是熟人,承包人是逝者的親屬,房主也是鄰居 , 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從長遠考慮,此事誠心調解要利于今后對簿公堂 。最后 , 通過情理并用,8月14日,逝者依農村習俗下葬安埋 。
各方都平靜下來,調解人員就組織調解,引導房主跟承包方認清各自的法律關系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房主與承包方間建立的是承攬關系 ?!逗贤ā返?51條第1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給報酬的合同 ?!北景咐?nbsp;, 房主張某將房屋承包給楊某,楊某按照設計為張某建房,二者之間應建立的是承攬關系 。
第二,承包方與工人歐某間建立的是雇傭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歐某受雇于楊某,按照楊某的指示進行勞務,由楊某為歐某付工資 , 二者之間建立的是雇傭關系 。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楊某應為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房主與工人之間無直接的法律關系 。在這個案例中 , 房主與承包方存在承攬關系,承包方與工人存在雇傭關系 ,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房主與工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
第四,房主是否對工人應承擔責任?雇主為雇員承擔賠償責任毋庸置疑,但是房主在此事中是否就毫無關系,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 , 承包方歐某作為農村建房游擊隊包工頭是沒有建房資質的,他手下的那些瓦匠、木工也是由他接到項目后臨時組建起來 。因此,房主在定作、選任上是有過失的 , 也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五、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承包方應對歐某的身亡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由于在農村,游擊施工隊是被人們普遍認可并被接受的建筑隊伍 。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也很少有人在找施工隊的時候考慮到資質等問題 。所以,房主在找包工頭承包建房時多找熟悉的人來承包,從而疏于對資質進行確認 。因此 , 房主也要為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
最后,通過三次調解 , 最終達成如下協議:由承包方和房主一起給歐某的家屬支付共20萬元 。根據主次責任劃分,承包方承擔80%即16萬元,房主承擔4萬元 。盡管房主最后答應賠付,但還是堅持自己無過錯 , 因此,在調解協議中要求寫明為補償而非賠償 。一起人身意外死亡賠償糾紛在調解人員的努力下得到圓滿解決 。
【案例點評】
【工人墜落身亡誰的責任,工人在工地死亡的賠償】這是一起因農村建房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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