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車輛過戶手續變更保險合同仍有效嗎


未辦車輛過戶手續變更保險合同仍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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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車輛過戶手續變更保險合同仍有效嗎
案情簡介閩C5×××號小貨車原為陳某所有,2004年1月,陳某將該小貨車轉讓給劉某 。但是,在轉讓過程中,陳某與劉某之間并沒有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但劉某仍以原登記車主陳某的名義繼續向某保險公司投保 。【未辦車輛過戶手續變更保險合同仍有效嗎】2004年5月的一天,劉某雇傭的駕駛員孫某駕駛該車從廈門往泉州方向行駛時,與邱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 , 導致邱某受傷、兩輪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邱某承擔次要責任 。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由劉某賠償死者李某的家屬人民幣10萬元,同時賠償邱某經濟損失32000元 。劉某作出賠償后,由于考慮到該車并未辦理投保合同的變更,就由原車主陳某向該車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事故索賠 。然而,保險公司卻以陳某不是被保車輛的真實車主為由,拒絕支付賠償費 。為此,劉某一紙訴狀 , 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陳某與原告劉某發生保險車輛的轉讓,雙方雖未到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買賣過戶手續,亦未告知被告該車輛轉讓事宜并辦理相關的保險變更批改手續,但并不因此導致該車輛轉讓行為以及保險合同的無效 。被告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及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都認定原告劉某是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 , 陳某將拒賠通知書交付給原告劉某,應視為其將請求賠償權利轉移給原告,故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原告劉某行使 。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賠償金 。法律關系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投保車輛是以他人名義進行投保,原告作為投保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這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 。轉讓的車輛并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雖未辦理車輛過戶以及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但并不導致該車輛轉讓行為及保險合同的無效 。交警部門確認原告是投保車輛的實際車主 , 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被保險人陳某理賠,在拒賠通知書中也確認原告是保險車輛的真實車主,陳某將拒賠通知書交付給原告作為提起訴訟的證據,該行為應視為陳某將車輛的請求賠償權利轉由原告行使 。因此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訴訟請求權 。被告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理賠 , 又拒絕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違背公平與等價有償原則,于法于理不合,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予承擔賠償責任 。未辦理過戶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應該怎么負責
車輛買賣未辦理過戶 , 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了車輛后圖省事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法院判決賠償受害人六萬多元 。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未果,訴至法院 。本網今日獲悉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就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某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張某起訴的裁定 。據悉 , 購買車輛后一個月 , 張某即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車損險等,但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買賣的事實,保險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仍是焦某 。2005年8月 , 張某雇傭的司機曹某拉貨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五位行人受傷 。五位受害人曾將焦某和張某一并訴至法院,經法院一審二審兩級審理 , 最終以焦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駁回了受害人對名義車主焦某的起訴,而判決實際車主張某賠償五位受害人共計六萬多元 。案結后,張某認為保險公司應對自己賠償第三者的損失以及車輛本身的損失進行賠償,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裁定駁回了張某的起訴 。張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認為雖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但買賣合法,使用車輛時發生了保險事故,應當具備原告的訴訟資格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被保險的車輛發生買賣 , 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后,還必須有書面形式的記載,比如在保單上注明或者另行簽訂協議 。本案中,投保人焦某將被保險車輛轉讓給張某,未通知保險公司,更沒有與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合同進行變更 。因此,法院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民法典律關系,故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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