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適用的范圍如何確定


1、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 , 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 , 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 , 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 , 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 , 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 。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 , 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
2、發現漏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 ,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 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 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 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 , 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 , 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
3、再犯新罪的并罰
【數罪并罰適用的范圍如何確定】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 ,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 , 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 , 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 , 決定執行的刑罰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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