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株潭兩型社會「在長株潭建設兩型社會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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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2012修正)之一條 為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推進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長株潭城市群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長株潭城市群區域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區域,是指國務院批準的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確定的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區域以及岳陽市、益陽市、婁底市、常德市、衡陽市的部分地區 。本款所指部分地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 *** 確定 。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是長株潭城市群區域的重點規劃區,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 。第三條 編制和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應當堅持城鄉統籌、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原則,體現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注重創新,調整產業結構,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 。第四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是長株潭城市群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綜合性規劃;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專項規劃和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各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市域規劃的制定,應當以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為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 *** 統一領導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負責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的具體工作:
(一)擬訂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草案和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局部調整草案;
(二)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草案提出論證和審查意見;
(三)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各市的市域規劃中不符合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
(四)協調確定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并對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五)統籌、協調長株潭城市群核心區空間開發與布局;
(六)指導、協調、監督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七)與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相關的其他組織、協調事項 。第七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各市人民 *** 負責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其職責是:
(一)根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調整市域規劃;
(二)組織編制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示范區規劃;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轄區內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進行管理;
(四)對轄區內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和用地規劃提出審查意見;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六)在職責范圍內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 ***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各類專項規劃,并負責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發展目標與總體空間結構;
(二)主要城鎮的功能定位和規模;
(三)主要產業聚集區的布局;
(四)生態建設以及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長株潭兩型社會「在長株潭建設兩型社會的過程中」】(五)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的區域管治;
(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示范區布局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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