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霸座”行為納入《民法典》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對“霸座者”一般采取列入乘車黑名單、行政處罰等手段進行懲戒 。而此次《民法典》的出臺,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此問題的關心,對“霸座”行為做出具體和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責任也更加明晰 。《民法典》客運合同部分即《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旅客承運義務的一般規定】旅客應當依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坐位號乘坐 。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依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 承運人可以謝絕運輸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實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從立法層面上,無票、越級坐車、超程乘坐、不按坐位號入坐,霸座他人坐位拒不騰讓等行為都被納入了《民法典》的規定范圍,用法律手段引導全民文明、守規乘車不再是一個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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