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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數據之謎:電商平臺數據類型、權屬與合理利用

電商平臺是通過互聯網進行商業交易的虛擬場所,它通過將商品、需求、支付、物流等關鍵要素數字化、網絡化、甚至智能化,實現了供需之間的高效匹配,從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好的滿足了消費者需求,促進了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已成為數字經濟不可獲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典型的電商平臺如淘寶、京東、拼多多、亞馬遜等)
【解開數據之謎:電商平臺數據類型、權屬與合理利用】算法與數據驅動
在數字經濟時代,電商平臺之所以能夠主導商業交易,其核心在于電商平臺掌握了“數據”,并且通過算法對這些數據進行分類、加工、處理和應用,精準、高效的實現了商品與需求的匹配,通過信息流主導商品、資金和物流 。所以本質上,電商平臺都是依靠算法和數據驅動的,如何獲得更多有價值的數據,如何更有效處理和利用數據成為了電商平臺競爭的核心,也成為平衡平臺、消費者和公共利益的關鍵 。
數據的法律性質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的核心要素,它到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性質?《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對數據權利的保護規則做出了規定,但并沒有明確數據的法律性質 。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數據具有財產屬性,但它是一種什么樣的財產權,是物權、知識產權,或是一種更加復雜綜合的新型權利?這是一個值得從理論和實踐上逐步明確的重大問題,弄清數據的法律性質是明確數據權屬、實現數據合理使用與有效治理的基礎 。
數據的類型
為了化繁為簡,更好的認識數據,從數據來源的角度,我們大致可以將電商平臺上的數據分為如下幾類:
1、 商品數據:由商戶提供的,關于商家、商品及營銷活動等的數據 。
2、 買家數據:包括買家個人信息、隱私、消費行為及消費者評價與反饋等 。
3、 系統數據:包括平臺自身的交易規則 , 軟件系統以及通過算法或人工對消費者和賣家數據進行匯聚、分析、加工、匹配而產生的系統數據 。
4、 公共數據:來自于公共領域,具有公益屬性或關系到國家安全的數據 。
需要強調的是,數據有多種屬性,每一種分類都只是強調某一方面的差異,因此上述幾類數據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你中有我 , 我中有你的關系 。比如消費者的購買數據 。這個數據是消費者和商家合作的產物 , 也是依賴平臺系統算法自動生成的 , 同時大量的數據的集合,可以反映整個品類、行業以及宏觀經濟的狀況,甚至可以預測一國的經濟趨勢,關系到國家經濟安全 。所以 , 電商平臺上的數據 , 有屬于消費者的 , 有屬于商家的 , 有屬于平臺的 , 還有屬于社會和國家 , 而更多情況是,屬于他們之間兩者或者多方共同的,這里的“屬于”,重點不在所有權,而在于使用權、在于數據價值 , 這正是由數據的本質決定的 。
數據的本質與權屬
數據的本質是用人或機器可識別的符號記錄主體對客體的認知 , 不僅包括結構化、數字化數據,還包括文本、視頻、音頻、圖案等所有具有信息價值的符號載體 。在這些數據中,有的是約定俗成,屬于共識,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誰都不應壟斷;而有的則是獨特的,是經過行為主體創造性勞動獲得,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這部分數據或認知明顯具有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屬性;而有的數據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關系到行為主體的人格、身份、隱私和尊嚴,這部分數據具有較強的個人屬性,但盡管如此復雜網絡軟件分析與評價,為了獲得更好的服務,以及為了獲得更有價值的衍生信息,經過主體授權,該部分數據也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 否則數據的流動和利用價值將大大的降低 。還有一部分數據或數據的集合,不僅關系到商家、個體、平臺的利益,還可能關系到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對于這些數據的流動和利用還會受到國家的監管,比如 , 數據出境應當遵循《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否則就會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那么數據到底應當歸誰所有?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我們很容易習慣性地用物權思維看待數據,而物權的核心理念是所有權中心主義 , 其實,數據歸誰所有并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是很難回答的 , 最關鍵的是誰能更好的創造、控制和利用數據,數據資源如何能發揮最大價值,數據創造的價值應當歸誰 。從某種意義上,公共數據就像空氣,雨水和陽光,是社會經濟生活高效運轉的關鍵資源 , 公共數據越豐富,獲取和利用越便捷,社會效率就會越高,社會成本就會越低,所以對公共數據應當盡可能開放和免費,有如政務信息、國民經濟年鑒、法律法規、各種標準、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各種開放的行業大數據等;而對于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創造的新數據或衍生數據,則應當給與必要的保護 , 這些數據具有知識產權屬性,但它也不完全是私有的,也不可完全壟斷 , 因為這些數據中也可能包含了他人數據或公共利益,原則上也應當開放,只是應當在數據貢獻者和利用者中合理分配數據創造的價值,唯有如此,數據資源才不會枯竭,數據質量才會不斷提高,數據價值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
數據治理的挑戰與趨勢
在數字經濟時代 , 數據已經成為了社會經濟活動的關鍵要素和先導力量,國家、平臺、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對數據收集、處理和利用能力的競爭 。過去幾十年,在開放、自由、高效的互聯網精神的影響下,數據共享,數據互聯互通是主流共識,利益的天平傾向于平臺和商家 , 寬松的數據收集、處理和利用的環境,在促進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對個人隱私、消費者自由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平臺或商家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 過度、違規、違法收集、處理和利用數據成為普遍現象,通過對數據的壟斷也產生了更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 甚至通過算法控制消費者行為,進行消費者歧視 , 消費者自由和公平受到新的、更大的威脅 。在這樣的背景下,數據合規提上議事日程,并不斷強化和細化,美國、歐盟和我國都紛紛出來網絡與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及條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標準著我國的數據活動已經納入法治軌道,只有在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公平的處理數據 , 才能平衡平臺、商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消費者自由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這也體現了國家數據主權 , 成為參與國際數據治理的重要途徑 。但是,對數據的合規治理,并不意味著數據就應當完全成為一種公共產品,事實上大部分最有價值的數據與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無關,但卻關系到產業、商家和個人的切身利益、權利和自由 , 數據主要還是一種私權,否則一旦數據被國家或公權力壟斷和控制 , 則數據的創造、處理和利用能力將受到極大壓制,必將最終阻礙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所以 , 在數據合規治理中,我們必須掌握一定的度,不能越界,不能過度擠壓數據私權自治的空間 。數據利用和發展是目的,治理和控制只是手段 , 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將人為的阻礙數據經濟和信息社會邁向更加自由、公平和高效的可能 。公平、自由、高效、安全應當成為國際、國家、產業、平臺數據治理共同的價值觀,唯如此,全球互聯網和數字經濟才會因公正治理而更加健康繁榮,而不至于因各自為政,過度管控而走向衰退和萎縮,這是一個值得國際社會和產業界警惕和探討的問題 。
鼓勵數據開放與合理利用
開放與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命脈,也是數字經濟的命脈 。在信息時代,數據的開放和自由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市場的開放和自由程度 。優化營商環境 , 提升市場競爭力,最重要的條件就是推動數據開放,鼓勵數據合理利用 , 讓數據在社會資源配置、社會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中發揮基礎性、先導性作用,這對于降低整個社會運營成本,規避市場失靈 , 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滿足人民群眾日益豐富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具有決定性作用 。數據不同于實物,不僅有限,而且由于物理損耗,會越用越少,也很難共享,物流、倉儲,管控成本都很高;而數據可以實現無數人共享,他人的使用不僅不會損耗數據,還會創造出更多新的數據,因此數據會越用越多 , 越用越有價值,算法也會在數據的滋養下越用越聰明 。通過數據的移動和匹配 , 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實物的移動和錯配 。相應地 , 數據也不如實物很容易區分其所有權,故而對數據的處理復雜網絡軟件分析與評價,不能完全套用物權規則 。大部分數據都是多方主體,多種因素共同參與的結果 , 很難將數據歸屬于誰,所以數據權的核心不在于所有權,而在于合理使用權,數據的真正價值也只有在流動、組合和利用中實現 。每一次的利用不但不會減損其價值,而且還會越用價值越大,這是數據和傳統的物很大的不同 。所以在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情況下 , 應當盡可能的鼓勵數據的開放,創造、流轉和利用 。但對于個人數據,尤其是個人隱私,基于保護人權的角度,應當獲得充分授權,或者進行脫敏處理后,方可合理使用 。
總之,對數據而言,最重要的是數據的使用權,數據開放和利用是原則 , 數據控制和壟斷是例外,只有把握好數據控制和利用的度,才能平衡好個體、商家、平臺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數據在資源配置和商業交易中的價值,實現數字經濟的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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