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離婚需要冷靜期嗎(警惕教條化使用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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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動新聞截圖 。
【警惕教條化使用離婚冷靜期 ?女方出軌離婚需要冷靜期嗎】這兩天,一則“妻子出軌 , 丈夫訴請離婚被駁回”的新聞引發不小爭議 。
事情很簡單:今年3月3日,原告湯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 , 且女方出軌生育一女為由,向湖南省醴陵市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院提交了湯先生并非女兒湯某某生物學父親的親子鑒定報告 。妻子付女士也認為夫妻感情破裂 , 同意離婚 。只是在對離婚財產分割上有所保留 。
對此,法院給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原因有二:一是現雙方感情出現裂痕,只要兩人能夠慎重考慮、理性對待,相互關心、相互體諒、共同協作,努力維系家庭,兩人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二是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立法精神……給予原、被告一定時間修復感情 , 更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 。
法院的這一判決因為與民眾的樸素認知還有一段距離,因此引發輿論爭議 。大眾在這個事情上吐槽不斷、討論不止 , 也再次將一些基層司法機構是否存在濫用“離婚冷靜期”現象置于輿論討論的視野 。
從立法精神來說,民法典設置“離婚冷靜期”目的在于減少沖動型離婚 , 給離婚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這當然是一個雙向的良性互動設計 。
而從實踐層面的具體操作流程來說,“離婚冷靜期”其實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協議離婚時的一個法定程序,并非訴訟離婚的必經流程,或者法定程序 。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基層司法機關機械套用協議離婚的“冷靜期”,不僅是對立法本意的誤讀 , 也是一種典型的執行放大,即對將交付執行的司法政策中的某一要素進行超越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性執行 。
2014年以來,廣東、廣西、四川、山西等地有不少法院都發出過“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8年,最高法在家事審判領域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但是,相關的規定和通知 , 都是尊重了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將“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作為程序正義的第一準則 。
相反,如果違背當事人的意愿 , 濫用“離婚冷靜期”,不僅會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也會給當事人增添更多的焦慮煩惱 , 甚至造成惡性事件,很難達到“更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的追求目標 。
調研發現,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很多法院已經悄悄撤下了“離婚冷靜期”的內部規定 。去年年底,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擔憂,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 “‘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 。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
“當冷則冷 , 當離則離”,這是民法典對離婚程序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就提出,司法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 要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 。從這個意義而言,一些基層法院在進行類似判決時,也該慎用“離婚冷靜期” 。
□莫一塵(法律作者)
編輯:陳靜 校對:劉軍 李項玲
來源:新京報
標簽:女方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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