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知識普及 機動車相關知識( 二 )

【機動車知識普及 機動車相關知識】第十二條地方養路費征收率為營業總收入的12-15% 。具體標準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當地公路技術發展現狀和擬應用車輛數量提出 。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家物價局、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社會車輛,收費標準按規定費率折算為專業運輸企業平均營業收入總額;對非經營性社會車輛的征收額度應從低水平控制,應低于對從事經營性運輸的社會車輛的征收額度 。第十三條外國國籍和在臺、港、澳地區的車輛,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認的雙邊協議征收;沒有約定的,按本人居住地或第一入境地收費標準的兩倍征收 。第十四條結算方式:養路費在同一城市范圍內收取 , 由銀行通過無承諾收款或委托收款(以下簡稱委托收款)方式進行結算;無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當地代收機構繳納費用 。臺港澳車輛的外國籍和養路費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 可以用外幣或外匯憑證收取 。第十五條各級代收機構應將收取的全部養路費連同利息存入在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專戶 , 及時足額解決省級公路主管部門專戶 。養路費利息收入應當與養路費一并核算 。第十六條全國養路費統一票證實行一地繳費、全國通行的制度 。養路費票證式樣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并統一定點印刷發行 。養路費票證是有車單位和個人的繳費行駛證 , 遺失不予補領 。第十七條征收機構每月月底前征收次月道路養護費 。新車領取牌照后五日內 , 到當地征稽機構繳納養路費 。第十八條車輛停駛、轉讓、轉移、跨行、轉移、改裝、報廢和改變用途等 。 , 應按下列規定繳納養路費;(1)車輛因故停駛,應向當地征稽機構交存行駛證、執照 , 并辦理停駛手續,從次月起停止繳納養路費 。車輛每年累計停車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車輛重復使用不足一個月的,按十天評定 。征稽機構可以根據車輛所有權、完好狀況、歷年繳費總額等情況,與有車單位和個人簽訂一次性繳費協議 。,并確定每年的月數、車數和繳費總額,而不再辦理申報和停駛手續 。協議范圍內的車輛不得更換 。套餐支付后,額外車輛將另行支付 。(2)車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轉讓的,應持雙方證明函(個人戶口本或居民身份證)和轉讓證明到原代收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轉入地區征收機構應當向轉出地征收機構辦理征收登記手續 。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按逃費車輛處理 。并責令限期補足 。(3)跨省轉地區車輛到轉地區領取證件辦理當地繳費截止時間的證明函 。無證信件由代收機構按偷稅車輛移送地區處理,并責令補發證書信件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養路費,由車輛登記地征收機構征收,不得在其他地方重復征收 。車票有效期超過領取時間三天的,視為跨行車票 , 不收取維護費 。(5)轉入外省三個自然月以上的車輛,從第三個自然月開始 , 由駐地征稽機構查驗原養路費票證后,按當地標準收取養路費;少于三個自然月的 , 按正??缧熊囕v處理 。(六)對改裝或報廢的汽車 , 應在當月內持相關證件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 并從次月起變更或停征養路費 。未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的 , 按偷稅、逃稅處理 。(七)因故被其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扣押封存的車輛,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或者由當地代收機構查驗后,辦理停止行駛手續;相關部門收集使用的車輛按轉運車處理 。第十九條超過規定的養路費免征、減征、停征期限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申請車輛 。第五章處罰措施第二十條無養路費票證跨省行駛的,按照跨行檢查地所在省的收費標準,加收相當于車輛一個月繳費額的滯納金 。當月在一地繳納滯納金后,其他地區不得加收滯納金,但應責令該車及時到該車登記地(或常住地)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拖延、欠費、漏費或者逃避養路費的,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 , 按日加收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 。連續拖延、欠交、漏交或者逃避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處以應繳養路費數額30.50%的罰款;拖延、欠交、漏交或者逃避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還應當處以應繳養路費數額50.10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所有無證駕駛、報停后盜竊的車輛,應當全額繳納養路費,超過部分按日加收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并處應繳費額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變更號牌或者涂改、更換、偽造養路費票證、罰款憑證的 , 責令補繳規定的全部費用 , 并按日加收應繳費用1%的滯納金,并處應繳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因偽造車票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第二十四條公路養護管理部門以外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收取公路養護費 , 屬于亂收費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阻礙征收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圍攻、辱罵、毆打征收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征收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 , 公路養護管理部門或者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征收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濫用職權、濫用處罰、越權管理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第二十八條所有滯納金均作為養路費收入征收;罰款應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養路費征收條例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備案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9月24日,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使用條例》立即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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