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實施細則( 二 )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 , 積分自動失效 。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并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 ,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 , 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 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印發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力發〔2015〕3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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